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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继承:马来西亚-新加坡遗产规划指南

了解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跨境遗产规划的复杂性,包括管辖权问题、税务影响及法律程序。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密切的经济和家庭联系意味着许多人在两国均持有资产。当一个人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均拥有资产时,其遗产的管理及分配涉及处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税务制度及法院程序。跨境遗产规划对于在两国拥有资产、家庭成员或商业利益的人士而言至关重要。本指南将讨论马来西亚-新加坡跨境继承及遗产规划的主要法律及实务考量。

管辖权问题

当一个人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均持有资产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及死者的居籍。一般而言,不动产(土地及建筑物)受其所在国法律管辖(lex situs),而动产(银行账户、股份、个人财物)受死者去世时的居籍法律管辖。这意味着,一名居籍在马来西亚的人士若在新加坡拥有一套公寓,该新加坡物业将按新加坡法律分配,而其马来西亚资产及全球动产将按马来西亚法律分配。

两国司法管辖区的遗嘱认证

若死者留有遗嘱,须在资产所在国取得遗嘱认证。在马来西亚,遗嘱认证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在新加坡,遗嘱认证向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申请。若遗嘱认证已在一个司法管辖区获授予,可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根据跨境破产及相关事项框架重新盖章,无需重新申请。重新盖章程序一般较为简单,但需要特定文件,包括原遗嘱认证及遗嘱的核证副本。

若死者无遗嘱去世,须在有资产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申请遗产管理书。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遗产管理书申请程序遵循类似原则,但涉及不同的法院表格及程序。

税务影响

马来西亚及新加坡目前均不对在各自废除日期之后身故的人士征收遗产税(马来西亚:1991年11月1日;新加坡:2008年2月15日)。然而,其他税务影响可能产生:

  • 马来西亚不动产盈利税(RPGT):若继承的马来西亚物业在继承后被出售,RPGT 可能适用于任何收益。RPGT 的购置成本为死者身故日的市场价值。
  • 印花税:作为遗产分配一部分的物业转让可能在各司法管辖区产生印花税,但根据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进行的转让通常可获豁免。
  • 所得税:在遗产管理期间由遗产产生的收入须在收入来源国纳税。

遗产规划策略

对于在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均持有资产的人士,建议采取以下遗产规划策略:

  • 分别立遗嘱:考虑为每个司法管辖区分别立遗嘱,以简化遗嘱认证程序。每份遗嘱应明确声明仅适用于该司法管辖区内的资产,且不撤销另一份遗嘱。
  • 委任本地遗嘱执行人:每份遗嘱应委任居住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遗嘱执行人,以避免遗嘱认证延误。
  • 设立信托:信托可在两个司法管辖区持有资产,并在无需在每个国家进行遗嘱认证的情况下为受益人提供保障。
  • 考虑联名持有:联名持有的物业适用生存者权,不受遗嘱影响,简化所有权转让。
  • 更新 CPF 及 EPF 受益人指定:确保您的 CPF(新加坡)及 EPF(马来西亚)受益人指定保持最新,因为这些不在遗嘱分配范围内。

跨境家庭考量

许多家庭横跨马来西亚-新加坡两地,部分成员居住在各国。这可能为遗产规划带来额外的复杂性,特别是当不同的个人法律适用时。例如,居籍在马来西亚的穆斯林可能按 Faraid 分配遗产,而居籍在新加坡的穆斯林则受 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管辖。马来西亚人与新加坡人之间的混合婚姻可能涉及额外的管辖权考量,特别是如果夫妻尚未确定其选择居籍。参阅我们的新加坡人与马来西亚人离婚指南

Messrs S K Song 如何提供协助

Messrs S K Song 的遗产规划团队就遗产规划策略、遗嘱准备、信托安排及遗嘱认证申请向拥有跨境资产的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在必要时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合作,确保遗产管理程序的协调无缝。联系我们的新山办事处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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