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破产法:Insolvency Act 须知
马来西亚破产法概述,包括 Insolvency Act 1967、解除破产程序以及如何保护您的资产免受债权人追讨。
马来西亚的破产主要由 Insolvency Act 1967 管辖,该法在2017年重大修订后取代了 Bankruptcy Act 1967。修订引入了更具康复性的方法,提高了破产门槛,并提供了更清晰的解除破产途径。尽管有这些改革,在马来西亚被宣告破产仍然带来严重后果,可能影响您的旅行能力、担任某些职位及管理财务事务。本文全面概述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以及在新山及马来西亚各地面临财务困难者的可选方案。
马来西亚的破产门槛是什么?
2017年修订后,对于2017年10月6日或之后发生的破产行为,破产程序的最低债务门槛从30,000令吉提高至50,000令吉,随后进一步立法更新提高至100,000令吉。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对欠款低于规定门槛的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提高门槛旨在防止负债相对较少的个人遭受破产的严重后果。对于低于门槛的债务,债权人必须通过民事法院追讨,包括可申请判决债务人传票。
破产程序的启动
希望将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必须首先获得法院对债务的判决。获得判决后,债权人可向债务人送达破产通知书,要求在特定期限(通常为七天)内付款。如果债务人未遵守破产通知书,即构成破产行为。债权人随后可向高等法院提交债权人呈请,请求对债务人发出接管令。法院将审理呈请,如信纳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将发出接管令。破产总监(DGI)随后被指定为官方接管人及破产财产受托人。
破产的后果
在马来西亚被宣告破产的后果是深远的,包括以下限制:
- 旅行限制:破产人必须将护照交予 DGI,未经 DGI 或法院事先许可不得出国旅行。
- 资产归属:在接管令日期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归属 DGI,由 DGI 为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变现资产。
- 就业限制:破产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不能担任某些专业职位,且在涉及财务管理的就业中可能面临限制。
- 信贷限制:破产人在未披露破产状况的情况下不能获得超过1,000令吉的信贷。
- 有限法律能力:破产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提起法律诉讼。
这些限制在破产人被解除破产之前一直有效。破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不仅影响个人,也影响可能依赖共同资产和收入的家庭成员。
解除破产
Insolvency Act 1967 提供了几种解除破产的机制。破产人可在接管令日期后三年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令,前提是其已遵守该法下的所有义务,包括提交财产状况声明及与 DGI 合作。法院将考虑破产人的行为、债务范围、是否犯了任何罪行以及破产人是否真诚努力偿还债权人等因素。
或者,如果破产人已被宣告破产至少三年并满足某些条件(包括变现所有可分配资产),DGI 可发出解除破产证明书。2017年改革引入了自动解除机制,适用于已服满最低期限并符合规定标准的破产人,体现了该法的康复目的。
自愿安排作为替代方案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可根据 Insolvency Act 第六部分提出自愿安排。这涉及向债权人提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的建议,通常通过分期付款或 composition。建议须经出席专为该目的召开的会议的债权人以多数票(代表至少75%债权价值)批准。自愿安排可以是避免破产严重后果的有效方式,同时为债权人提供合理回报。Messrs S K Song 的企业与商业纠纷团队可就自愿安排的可行性提供建议,并协助与债权人谈判条款。
尽早寻求法律意见
如果您面临财务困难或已收到破产通知书,尽早寻求法律意见至关重要。Messrs S K Song 的律师在破产事宜方面经验丰富,可为您就最佳行动方案提供建议,无论是与债权人谈判、提出自愿安排,还是在新山法院为破产程序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