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清盘:债权人权利与清盘程序
了解马来西亚公司清盘程序,包括债权人权利、自愿清盘及强制清盘以及清盘人的角色。
公司清盘(又称清算)是将公司事务终结、变卖资产并按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收益的过程。在马来西亚,清盘受 Companies Act 2016 管辖,可分为自愿清盘(由公司股东发起)或强制清盘(由法院命令)。了解清盘程序对于希望从无力偿还公司追讨债务的债权人以及考虑结束业务的董事和股东而言至关重要。本指南将解释清盘的类型、法律程序及债权人的权利。
马来西亚的清盘类型
马来西亚法律提供两种主要的清盘类型:
自愿清盘
自愿清盘由公司股东发起,可分为成员自愿清盘(公司有偿付能力且能偿还债务)或债权人自愿清盘(公司无力偿还)。成员自愿清盘须由董事作出偿付能力声明,通常用于股东希望结束已完成使命的公司。债权人自愿清盘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发起,由清盘人变卖资产并将收益分配给债权人。
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由法院命令,通常应债权人、公司本身或出资人(股东)的申请而作出。强制清盘最常见的理由是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若债权人就超过RM500的债务(私人有限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而公司未能在21天内支付、担保或偿还该债务,即被视为无力偿还。强制清盘亦可因公司特别决议、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始营业或法院认为公正及公平而命令。
强制清盘程序
强制清盘程序涉及以下关键阶段:
- 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根据 Companies Act 第466条发出书面要求,规定公司在21天内偿还债务。
- 提交清盘申请:若公司未遵从,债权人向高等法院提交清盘申请。
- 法院聆讯:法院审理申请,如确信存在清盘理由,则作出清盘令。官方接管人(破产总监)被委任为清盘人。
- 委任清盘人:清盘人接管公司资产、调查公司事务并变卖资产以作分配。
- 债权证明:债权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
- 资产分配:清盘人按照法定付款优先顺序分配变卖所得。
- 解散:清盘完成后,公司即告解散并不再存在。
清盘中的付款优先顺序
公司清盘时,变卖资产所得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
- 清盘费用及开支:包括清盘人报酬及清盘程序的费用。
- 优先债务:包括应付雇员的款项(工资、遣散费、EPF 及 SOCSO 供款)及某些政府款项。
- 有担保债权人:对特定资产持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如在物业上设有押记的银行),从该等资产的变卖所得中获偿。
- 无担保债权人:包括贸易债权人、供应商及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
- 股东:任何剩余盈余按股东权利分配。
债权人在清盘中的权利
被清盘公司的债权人享有以下重要权利:
- 提交债权证明的权利:每位债权人须向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表格,列明欠款金额及申索依据。
-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债权人可出席并投票表决由清盘人召开的会议。
- 委任清盘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自愿清盘中,债权人有权委任清盘人。
- 质疑清盘人决定的权利:对清盘人就其债权证明所作决定不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覆核。
- 申请审查公司高级职员的权利:根据 Companies Act 第491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审查公司高级职员有关公司事务的事项。
清盘中的董事法律责任
被清盘公司的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面临个人法律责任。根据 Companies Act 第539条,若公司以欺诈债权人的意图经营业务,法院可宣布董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法律责任。董事亦可能因违反法定职责(包括未保存适当账目及未保存会议纪录)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参阅我们的马来西亚公司董事职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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